江蘇著力構建和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
原標題:我省著力構建和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體系
既要“管得住” 更要“修得好”
省生態環境廳等16個部門出臺的《關于貫徹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實施意見》將于3月1日起施行。2月27日,省生態環境廳舉辦新聞發布會,就《意見》的總體要求、責任分工、工作重點及保障措施作出解讀。
《意見》共分四個部分,明確了移送線索的辦理時限與信息共享;實行案件分級管轄、分類辦理;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加強對鑒定機構和專家的監管;提出簡易評估認定程序和簡易磋商程序的適用;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在規范賠償資金管理的基礎上,倡導修復優先和形式多樣的賠償方式。
省生態環境廳一級巡視員于紅霞介紹,《意見》明確省市兩級的管轄范疇,細化重大案件的適用情形;首次提出對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涵蓋評估認定和磋商,從省級層面統一適用標準,讓基層辦案更具可操作性;統籌考慮生態環境損害情形、行為人主觀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或申請采取禁止令等措施;允許多樣化的賠償與修復方式;首次明確縣(市、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接受委托協助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工作,提高案件辦理效率和成效。
《意見》按照“收支兩條線”要求,進一步規范明確對賠償資金的收繳、使用和監管。省財政廳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處副處長丁一飛解釋,在資金收繳方面,對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案件,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執收,按照規定全額上繳本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由法院負責執收。對于涉及跨區域的案件,賠償資金原則上以繳入損害結果發生地國庫為原則協商解決。在資金使用方面,賠償資金由賠償權利人負責使用和管理,由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編制預算草案、績效目標和使用申請,主要用于在損害結果發生地開展的生態修復及相關支出。
《意見》允許多樣化賠償與修復方式。鼓勵探索與清潔生產、生態產品價值核算等相融合,豐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賠償與修復形式。省生態環境廳法規標準與科技處處長劉曉蕾表示,我省各地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方面,已有形式多樣的探索。比如,南京市增加新濟洲、綠水灣、龍袍濕地等修復基地,打造長江生態修復基地鏈;常州市提出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建設便民汽車充電樁的替代修復形式;鎮江市支持以生產技術綠色改造資金折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鼓勵適用補種復綠等恢復性、替代性方式修復生態環境。
省檢察院第七檢察部副主任嚴中良介紹,在部門協作聯動辦案方面,省生態環境廳、省檢察院去年7月會簽《關于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檢察公益訴訟銜接機制的實施意見》,就線索移送、案件磋商、案件訴訟、生態環境修復、信息共享與宣傳交流等作出明確規定。省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馬杰表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屬于新類型案件,江蘇法院及時形成典型案例,統一類案裁判尺度。省法院在全省推動建設40余個環境司法修復基地,保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裁判結果落實落地。省自然資源廳充分利用第三次國土調查成果,摸清自然資源資產家底,為加快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提供基礎支撐。
作為全國首批7個試點省市之一,江蘇早在2016年就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至2022年底,全省累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3767件,涉案總金額11.32億元。(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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