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將作修訂
原標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將作修訂——
充分體現過罰相當 首設自動駕駛條款
3月29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修訂草案)》。本次修訂從加強源頭監管、改善便民服務措施、完善道路通行條件和通行規定、科學設置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完善,對影響和制約道路交通安全的人、車、路等方面根本性問題作出法治回應。
從源頭破解管理難題
當前日益凸顯的人車路間矛盾,與2004年頒布的省條例已不相適應,亟需通過修訂從源頭破解管理難題,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近年來,我省城鄉特別是農村地區有不少以“老年代步車”名義出售的低速電動車,它們未經安全檢測,不上正規車牌和保險,成為極大安全隱患。此次修訂加強了對非道路用車輛和其他具有動力驅動工具的管理,以及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車輛生產銷售的監管力度。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生產、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的機動車(含摩托車以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
圍繞保安全,草案進行全鏈條責任細化,還就深度“復盤”事故原因作出明確要求,以通過一起事故整治一類隱患。其中規定,發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組織開展深度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安全隱患和管理漏洞,提出針對性意見建議;對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組織開展深度調查。報告應當報同級政府,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應對發現問題開展督辦整改。
草案專章完善道路通行條件和通行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立交通影響評價制度,明確了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要求、道路經營管理和設施養護單位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基本義務,完善了道路疏堵保暢的運行機制和責任,此外還對道路通行規則作了完善。比如,對駕駛人反映強烈的夜間濫用遠光燈問題,規定機動車在夜間照明狀況良好路段、距同向行駛的前方機動車間距不超過100米或者與對向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交會時,不得使用遠光燈。
充分體現過罰相當原則
去年底的全省公安交警警力與2003年相比僅增長6.6%,同期機動車保有量、駕駛人數量、公路通車里程卻較2003年底分別增加2倍、3倍、2倍。針對現狀,此次修訂力圖解決一些根本性、制度性問題,進一步完善管理空白和漏洞。
分析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體系,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靠單個政府部門負責,統籌全局、協調推動難度大,治理效能還不高;傳統管理手段方式與新形勢新任務、群眾新期盼新要求不相匹配。另一方面,現行條例未充分體現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關于過罰相當原則的要求,對輕微違法、一般違法沒有明確減免處罰,對易肇事肇禍、主觀惡性大、群眾深惡痛絕的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設定偏輕,法律責任不夠科學。
根據上位法,修訂草案對法律責任進行了科學配置。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處罰,采取教育方式糾正;對易肇事肇禍、主觀惡性大、群眾深惡痛絕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則提高了罰款幅度。
修訂還完善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的程序,對部分依法處200元以下罰款的常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限制了交警的自由裁量,細化了罰款標準。對部分適用一般程序的違法行為,修訂草案也根據不同情形細化了罰款標準或規定了罰款幅度。
創新優化服務措施
本次修訂秉持便民利民原則,緊貼時代發展趨勢,創新優化服務措施,對我省近幾年“放管服”改革措施予以法律支撐。
圍繞“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修訂草案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能夠通過電子數據核驗相關證明、憑證的,當事人可以免予提交,還明確可通過互聯網在線處理交通事故,并細化了交通事故快處快賠相關規定。司法機關、衛生健康部門、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以及醫療、保險、救援、檢驗鑒定、車輛維修等單位,應依法共享相關數據信息。此外,可通過電子送達方式送達法律文書和相關證據材料。
修訂草案對郵政、快遞等專用電動三輪摩托車作了專門規定。要求其在城市道路通行時應當借用非機動車道行駛,且應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郵政、快遞、外賣等配送單位使用的配送車輛應當符合有關國標,配送機動車應當依法購買第三者責任險。鼓勵配送單位為配送非機動車、配送人員購買三責險、人身意外傷害險等。
專門圍繞自動駕駛汽車作出詳細規范,修訂草案明確,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上道路行駛時,應當記錄和存儲汽車發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90秒的位置、運行狀態、駕駛模式、車內外監控視頻等行駛數據,并保持數據的連續性和完整性,數據存儲期不得少于30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汽車生產企業、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設備提供方等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自動駕駛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罰誰?修訂草案規定:對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依法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處罰;對完全自動駕駛汽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汽車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不適用駕駛人記分有關規定。(陳月飛 葛坤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