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三案例入選全國濕地生態保護典型案例
原標題:我省三案例入選全國濕地生態保護典型案例
稻田成野鳥“食堂”,農戶獲政府補償
6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實施一周年,也是我國加入《濕地公約》31周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2件濕地生態保護典型案例,我省3起案例入選。
蔣某林承包了鹽城市大豐區三龍鎮斗龍港村六組土地從事水稻種植。2019年秋,蔣某林種植的196畝水稻被野鳥侵食、損壞,基本絕收。蔣某林曾采取燃放鞭炮方式驅趕,但因野鳥保護區面積過大,收效甚微。經測產評估,蔣某林損失38萬余元,扣除蔣某林實際未進行收割、運輸、曬烘等費用后損失近36.8萬元。鹽城市大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相關部門的書面請示意見,參照江蘇省農業保險大豐地區現行執行標準,給予蔣某林每畝550元補償,共計10.78萬元。蔣某林領取補償款后,以大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大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補償行為違法。
東臺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濕地保護法明確,國家要建立濕地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因案涉承包地塊位于鹽城國家級珍禽自然保護區緩沖區周邊,承包人承包的稻田成為濕地自然保護區鳥禽的“食堂”。對于承包人因保護濕地野生鳥禽遭受的損害,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大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補償107800元明顯偏低,未能體現行政補償的合理性原則,遂判決大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蔣某林支付補償款25.7萬余元。
另兩起案例中,一例是徐某在常州市長蕩湖投放鲇魚2.5萬斤,導致鲇魚大量死亡,被判賠5.8萬元。另一例是徐某華駕車沿東臺市麋鹿線由南向北行駛時,與兩頭麋鹿發生碰撞,致兩頭麋鹿死亡,被判賠6萬元。(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