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首例認購海洋碳匯修復生態案宣判
6月2日上午,灌南縣灌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在省“懷仁至善”碳匯司法修復基地開庭審理全省首例適用認購海洋碳匯替代性修復海洋生態環境案,并當庭宣判。
2021年10月7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陳某某先后11次在連云港海州灣海域使用國家禁用漁具拖曳水沖齒耙捕撈黃蜆359760公斤,價值155896元。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使用禁用工具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該行為不僅造成海洋漁業資源損失,還因損害海洋生態系統固碳、儲碳調節服務功能,造成海洋藍碳損失,被告人還應承擔海洋漁業資源損失、海洋碳匯損失賠償責任。
“法庭創新采用認購海洋碳匯的方式對該部分生態服務功能損失予以科學認定,全面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灌南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本案審判長李作超介紹,法庭圍繞基礎數據、測定方法、評估程序、計算方式等方面,對案涉碳匯評估報告進行實質性審查,并由評估報告出具專家出庭接受雙方質詢。
針對連云港海域中國蛤蜊特定類型的碳匯損失,法庭探索出通過貝類軟體部和貝殼部碳儲量來計算可移除碳匯,然后根據碳與二氧化碳的轉化系數,計算碳匯量,最后依據捕撈行為發生時相關碳匯交易所確定的碳排放量均價計算案涉海洋碳匯損失金額,構建了貝類海洋碳匯損失計量方法和損害賠償規則體系。經過實質性審查,法庭對因部分基礎數據問題造成碳匯損失量計算偏差予以了糾正,公益訴訟起訴人當庭按照法庭審查計算結果變更了訴訟請求。
通過法庭調查和質證,最終判決陳某某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4個月,緩刑一年6個月。承擔海洋漁業資源修復費用311792元;承擔海洋固碳價值部分的服務功能損失賠償金2802.82元,該賠償金用于認購海洋碳匯。
“下一步,灌南縣人民法院將以本案審理為契機,推進構建完善的海洋碳匯損失計量方法和損害賠償規則體系,結合連云港海洋生態牧場打造海洋生態司法碳匯實踐示范基地,通過現場審判的方式提高人民群眾海洋生態保護意識。”李作超說。(劉慧洋 殷開軍 蒯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