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川法院對一名不支付撫養費且違反“限高令”乘機的被執行人司法拘留十四日,這是自開展“打擊被執行人違反限高令乘機專項整治行動”以來,南通地區開出的首張“拘留罰單”。
李某自2018年7月離婚后,不履行撫養義務,沒有支付其女兒任何撫養費用。2022年1月,李某女兒訴至崇川法院要求李某給付相關費用,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但李某敗訴后未自覺履行義務。2023年4月,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因李某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崇川法院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李某高消費及非生活或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2023年4月27日,李某在明知自己被限制高消費、不得乘坐飛機的情況下,仍通過近親屬使用護照購買機票,往返于上海、香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開展打擊被執行人違反限高令乘機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李某的出行情況赫然出現在《違反限高令乘機人員名單》中。崇川法院立即核實相關情況,確定李某因未支付撫養費被限制高消費后仍使用護照乘坐飛機,應予懲戒。經傳喚后,李某拒不配合接受進一步調查,后迫于執行壓力,前來交代問題。經進一步調查,李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崇川法院認為,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其違法情節,遂對李某采取司法拘留十四日的懲戒措施。
崇川法院將持續聚焦司法為民,在破解群眾急難愁盼上持續發力,深入結合上級法院及本院開展的各類專項行動,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抓實抓好公正與效率,以實實在在的獲得感增強人民群眾的司法滿意度。(王雅清 張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