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是我要起訴的人!”近日,如皋法院開發區法庭庭審室內,原告石偉(化名)一臉錯愕地看著眼前的人。
這是一起買賣合同糾紛,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12月9日期間,被告申山(化名)向原告石偉采購集成墻板,原告已履行供貨義務,但被告未及時足額結清費用,原告經多次催款無果后訴至法院。
開發區法庭負責人陳璇在審查證據材料時發現,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足以證明其起訴的“申山”與欠條中簽名的“申山”為同一人。陳璇隨即要求石偉補充證據材料,但石偉未找到新的證據。第一次庭審中,被告未到庭。
本著嚴謹細致的辦案態度,陳璇帶領書記員上門送達傳票,但該“申山”表示對該案毫不知情,陳璇告知其可到庭與原告當面核實。第二次庭審中被告“申山”到庭,原告卻發現此人并不是自己要起訴的被告,二人僅是同名同姓。面對這樣的烏龍事件,原告撤訴并向申山賠禮道歉。
法官提示: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商業交往活動日益頻繁,社會上也出現了一些欺詐、失信等不良現象。因此,在簽訂合同、出具借條、欠條時一定要核實好對方的信息及相關證件,避免發生糾紛后出現不必要的麻煩。(施瑋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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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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