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2月20日电(虞启忠)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行政处罚诉讼典型案例,涉及网约车合法性认定、法制审核程序节点、处罚纠纷化解等领域,旨在落实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结合等原则,统一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标准,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在“张某诉县交通运输局、县政府撤销交通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中,张某经顺风车平台接单搭载乘客,县交通运输局认定其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处罚,张某不服起诉。法院审理综合考虑张某载客行为的起因、收费方式、路线及频次等,认定其属 “顺路捎带” 乘客,并非违法从事网约车运营,二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此案例为交通运输部门界定网约车与顺风车运营行为提供了明确方法,利于规范顺风车新业态发展。

  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违规抬高水电费价格,侵害摊位经营者权益,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退还多收款项,市场方未按时履行,被行政处罚后引发诉讼。法院审理认定该市场“乱收费”行为损害摊位经营者合法权益,支持区市场监管局处罚决定。这对整治市场“乱收费”乱象、维护市场主体权益和营造诚信经营秩序意义重大。

  王某与范某纠纷引发的行政处罚复议案也值得关注。区公安分局对王某作出拘留处罚,王某申请复议,区政府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处罚决定,王某质疑复议决定违反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并起诉。法院经调查分析,认定区政府复议决定未违反该原则,支持区政府决定,明确了行政复议程序中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形,为该原则的准确适用提供范例,有助于行政机关和公众理解把握,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某家居商行因虚假宣传被区市场监管局处罚,商行不服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区市场监管局听证程序完成后未再次进行法制审核就作出行政处罚,属程序违法。虽商行违法事实确凿,但考虑重新处理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对当事人权益影响,一审法院确认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而非直接撤销。此案例明确了法制审核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关键时间节点,为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提供参考。

  毛某等人就市卫生健康委未对某酒店无证经营行为作出处罚提起诉讼,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酒店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市卫生健康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予处罚,体现对法律原则的精准把握和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诠释了行政处罚中过罚相当原则内涵,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毛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该案例为行政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实现了执法与社会效果统一。

  梁某未取得许可从事网约车运营被处罚后起诉,常熟市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综合考虑梁某过错、违法情节等因素,在法定处罚幅度内促成梁某与交通运输部门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此案例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理念,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负责人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中的作用,共同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强调纠纷化解须依法进行,同时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后,江苏各级法院在行政处罚类案件审理中积极作为,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为行政执法提供规范指引,普及法律知识,进一步提升了江苏法治建设水平,营造了公平、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